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实施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20-08-27 二维码分享

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实施 创业失败也能东山再起

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

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根据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有何积极意义呢?

一方面,有利于民营经济活力的释放。

众所周知,民营经济是天然的市场经济主体,是.富生机活力的经济细胞,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巨大。这其中,迅速发展的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正在成为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以个体经济为例,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显示,2002~2018年,我国个人工商户总数由2377.5万增至7328.6万,年均增速高达7.4%(参见图1)。而在“双创”浪潮的影响下,国人的创业热情持续高涨,这也为国民经济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和动力。

然而,从现实层面看,个人的民商事行为常常得不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而诸多局限性依然存在:

一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商业活动中债务拖欠现象频发,债务人容易逃废债务,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迟迟不能有效解决,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还引发了社会信用危机;
二来,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经商同样是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而很多诚实经营的人,即便他们做出的决策都是理性和正确的,但仍然可能遭受一些意想不到的变故,使其陷入支付不能的悲惨境地,这些只是运气较差却并没有过错的债务人,法律理应给予他们结束噩梦重新开始的机会,而非“永世不得翻身”,但现行的法律基调却是,只要成为债务人,就会永远背负债务,直到还清为止。
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便极为迫切,这对于规范个人民商事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根除“债权人流泪、债务人陶醉”现象、解脱“不幸”债务人的压力以及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来说,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消费信贷,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为了扩大内需、稳定经济增长,我国开始实行增加有效供给与增加有效需求并重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开办个人消费信贷,加大刺激居民消费的力度,以推动整个经济的良性循环。

虽说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大大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但诚如硬币有其两面,这种“寅吃卯粮”的方式也导致了个人负债的快速增加——2005~2018年,我国居民杠杆率由16.9%上升至53.2%,这一速度要明显快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如此不仅容易催生出市场的虚假繁荣,还可能对金融机构放贷资金的安全性带来挑战。

这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债务人与金融机构来说都极为必要:一则,可以**债务人留有生存必需的资金和生产资料,进而减少社会负面问题的发生;二则,破产的压力也能够促使相当一部分自然人意识到恶意消费贷款的后果,以鼓励消费者诚实信贷,解决其贷款的后顾之忧,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以减少市场的信用风险。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以及减少金融风险的托底性保障。

不过从另一个层面讲,该制度的先天性隐患依然存在,那便是容易被不诚信的债务人利用,成为他们通过申请破产以逃避债务、欺骗债权人和社会的工具;换言之,过于宽松的个人破产制度,很有可能会成为滋生“老赖”的温床,而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非但对债权人不利,还必然会影响社会的诚信风气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也是需要引起我们所有人重视和警惕的地方。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付一夫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